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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政策(试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环境、鼓励外来投资,提高利用国内外资金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结合宽城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商和国内投资者在宽城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新增独立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凡我县产业目录允许投资的行业,国内外客商均可进行投资,不受投资行业、投资额度、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经营期限等的限制。

第四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兴办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合理开发资源、推动技术进步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循环经济、旅游产业、环保产业。

第五条对投资规模大的企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旅游及商贸流通企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二章建设与经营环境

第六条树立全民招商的理念,实行外来投资项目第一责任人及一个窗口对外制度。按照"能放尽放、责权统一"的原则,减少和规范行政管理手续,简化办事程序。

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上或在建项目,县直有关部门或项目所在乡镇对每个项目都要明确一名第一责任人具体与外商联系,负责代理外商办理土地、城建、工商、税务、技监、卫生、消防等相关手续,使投资者与办证部门之间实现"零接触",真正做到"进一道门办成、盖一个章办好、缴一次费办完、按承诺时间办结"。

第七条对外来投资项目和县内重点企业实施挂牌保护制度。挂牌企业适用范围、申办程序及保护措施按照《宽城满族自治县重点企业挂牌保护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对投资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类外来投资企业,县政府负责成立协调工作小组,明确一名县领导具体负责,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对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对外来投资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客商,由县商务局发放客商证。持证客商及其企业在用水、用电、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收费标准与本县居民和企业一视同仁。持证客商的子女在入托、上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不低于当地居民的优惠和照顾。持证客商及其子女需要转入当地户口的,由公安机关免费给予办理。

第三章土地政策

第十条外来投资企业,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土地登记程序,尽快给予办理。材料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报上级部门批准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派专人向上报批。

第十一条县外客商来宽城投资办厂,需租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根据投资规模,按照市场运作方式确定土地租金数额。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国500强企业、全球500强企业、外来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资源依赖型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县政府可根据项目用地定额标准依法供应土地。

第十三条对外来投资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等重点鼓励类项目用地,其地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最低价执行;非营利性、公益性事业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第四章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所有在我县兴办的外商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县财政实际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三年内免征县政府有权减免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准减免但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最下限征收。

第十五条对经过确认的外来优势企业采取奖励措施。从开始经营起三年内财政将企业增值税纳税额度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产品改造升级。

第十六条对外来投资企业,从开始经营起,在现有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县政府对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从优落实。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下列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不受地方留成限制:农、林、牧、渔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高新技术转让项目。

第十七条凡来我县开发、投资的外来企业、个人,涉及到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按照现行征收政策,实行全额征收、减半返还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其它

第十八条本文所述纳税额,根据国税、地税两局的税收报表,以县财政的汇算结果为准。企业投资额以企业建成后具备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所做评估结论为准。本文所说的资源依赖型企业是指煤矿、钢铁、黄金采掘等直接依赖矿产资源而设立的企业。

第十九条本文所述各项返还性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外来企业返还性奖励专项资金,使用资金时必须通过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县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在加速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内企业或个人新上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此前,与本政策相抵触的政策、文件,按本政策执行。国家相关新政策出台后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政策由县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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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历史悠久,是红山文化的发祥地之一,清朝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在此修建行宫“避暑山庄”,雍正元年(1723年)设热河厅,雍正十一年(1733年)胤祯取“承受先祖德泽”之义,设承德直隶州,始称“承德”。1929年建热河省,承德为热河省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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