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8
为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在我县投资、引资,参与我县经济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在本县投资新设立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和其它形式企业,以及为我县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县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总额均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三条凡来丰宁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享受河北省制定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缴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投资者投资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对地方财政建设有较大贡献,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较强辐射拉动作用的项目,针对具体项目情况,可采取一站式办公的方式,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予以特殊政策照顾。
第五条凡在本县投资的各类企业在申报项目办理手续中涉及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最低标准收取。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实行挂牌保护,在年初发放税费明白卡,有关部门按明白卡所列税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