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2013年)
| 税收优惠政策 |2014-07-29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热情,全面推进平泉县重点项目建设,有效支撑县域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为平泉县引进用于经济建设及社会事业发展的县外资金(含实物)和项目的县内外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奖励标准
1.引进政策性资金奖励标准
(1)引进政策性资金总额超过上一年度同期的80%,并完成当年开放项目任务的单位,基数部分按到位资金的0.1%兑现引资奖励,超出部分按到位资金的1%兑现引资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兑付。
(2)引进政策性资金总额没有超过上一年度同期的80%或未完成当年开放项目任务的单位,不予奖励。
2.引进社会性资金奖励标准
(1)引进县外工业生产经营性独资企业,按完成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兑现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内的(含1亿元)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奖励主引人;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奖励主引人,奖金由县财政兑付。
(2)引进县外投资的商贸物流业、文化旅游业、农业产业化等独资企业,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奖励主引人,奖金由县财政兑付。
(3)引进县外投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提取奖金奖励给项目主引人,奖金由县财政兑付。
(4)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与县内企业合资、合作的主引人,经受益单位同意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1%提取奖金,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3.引进使用期在1年以上(含1年)的有偿资金,主引人与使用单位协商,可一次性提取到位资金的0.1~0.5%作为奖金,奖金由使用单位支付。
4.引进独资信贷(担保)等金融机构,机构正式运行后,根据机构规模大小由县财政一次性兑现中介人2~10万元的引资奖励。
三、兑现程序和要求
1.政策性引资奖励的兑现,由引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上级文件原件或资金到位证明(几个单位联合下文的政策性引资,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入主引单位),县招商引资工作认证领导小组组织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引资单位提供上年度12月初至本年度11月末引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上一年度同期到位政策性资金进行统计,按奖励标准计算出奖金数额,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兑现奖金。
2.引进工业生产经营性独资企业,由主引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县招商引资工作认证领导小组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商务等相关部门或聘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按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意见,县政府批准后,分两次兑现奖励: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正式投产,按奖励标准兑现奖励的50%;企业正式运行且达产达效后,兑付奖励的剩余部分。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3.其他奖励的兑现,由主引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县招商引资工作认证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按奖励要求提出兑现奖励意见,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4.由受益单位支付主引单位(或个人)的招商引资奖励,主引单位(或个人)须提供受益单位意见。
5.引进独资信贷(担保)等金融机构奖励,由主引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县政府根据金融机构规模确定奖励标准。
6.招商引资奖励均为税后奖励,个人所得税由资金支付单位承担。
四、兑现时限
招商引资奖励每年县经济工作会上集中兑付一次。
五、分配比例
1.引资主体是个人的,招商引资奖金全部兑现给主引人,再由主引人分配给其他引资有功人员。
2.引资主体是乡镇和部门的,没有发生前期费用的,奖金兑现给主引人和其他引资有功人员;发生前期费用的,首先补充引资前期费用,其次奖励引资有功人员。用于奖励引资有功人员的奖金一定要兑现给个人,并体现主引人和辅助引资人员贡献上的差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平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