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吸引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8
1、外来投资者征用土地最高使用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2、县政府根据投资者使用土地的性质、使用年限、投资方向和项目前景对土地出让金实行不同的优惠价格。在征用土地过程中涉及到耕地占用税、基本农田保护费、教育费附加和新菜田开发基金等收费项目中县属部分免收。
3、外来投资企业一次性交纳土地使用金的,免收5年,并减按50%征收;逐年交纳土地使用金的减按80%征收。在使用期内允许用地单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
4、外来投资者租用存量国有土地,土地部门按临时占地每年每平方米1元收取管理费,续租时减半收取。
5、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5年内上缴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第6年至第10年上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50%。
6、对国内外投资者兴办的非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由同级财政返还其前3年上缴的所得税;第4年至第7年上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50%。国内外投资者在县内从事农业资源开发,成片开发荒山、荒滩、荒坡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可获得所开发面积使用权40-50年,自获利产品之日起,三年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5年内上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第6年至第10年上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50%。在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经营期内,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国内外投资者兴办的商贸企业,从投产年度起由同级财政返还其前两年上缴的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上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50%。
7、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上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
8、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的企业,由同级财政返还其当年上缴的所得税的40%。
9、外来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所获得税后利润,直接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由同级财政返还其增加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用于兴办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出口创汇型企业,以及投资用于县内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的,由同级财政返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
10、允许外来投资者承包、租赁、购买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允许外来投资者购买国营、集体、私营企业的股权;外来投资者来我县购买破产企业产权,有偿兼并亏损企业的,可以通过签定协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在5年内分期偿付,但第一年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全部金额的三分之一。凡符合法定投资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按外来投资企业对待。
11、外来投资者所办企业需电力增容的,减半收取电力资源费(即电权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电贴费;需安装自来水的,减半征收自来水增容费;需办理环保手续的,免交环保表证费。
12、外来投资者子女在本县内入托、入学的,享受本县学生待遇,免交借读费。
13、允许外来投资者及直系亲属在本县办理城镇非农业户口,投资50万元以上,年实际上缴税金5万元以上的可免费办理2人;投资100万元以上,年实际上缴税金10万元以上的可免费办理3人;投资200万元以上,年实际上缴税金15万元以上的可免费办理5人。
14、凡进入我县个体私营经济小区、民营小区和工业小区的外来投资者,同时享受小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15、县政府成立"外来投资者服务中心",与县招商局合署办公;各乡镇成立"外来投资者服务办公室",对来我县投资者的咨询、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章程报批、环评、工商注册等方面实行全程服务,协调县有关部门在3日内办结县内有关审批手续,并负责协助办理市以上有关审批手续。
16、对外来投资者提出的有关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外来投资者服务中心"或"外来投资者服务办公室"协调解决。
17、本政策由承德县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