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手营子矿区鼓励外来投资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8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区依法投资经营,参与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不含本区)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其它形式的企业。
第二条:客商在区内兴办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只收取工本费,帮助企业争取免交注册费,经工商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免检。
第三条:凡在本区境内投资兴办的内、外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对企业依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中区级分享部分,采取设立奖励基金的形式进行返还,企业所得税前两年100%返还,后三年50%返还;增值税前两年60%返还,后三年30%返还。对外资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
第四条:国内外客商以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对有自主知识产权、独家转让的最高可占50%,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本区注册投资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区级财政将该企业当年纳税额中区级分享部分的15%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该企业技术开发。
第五条:客商在区内兴办企业,需征用未利用土地的,除需缴纳省市必须征收的费用和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外,其它部分免缴;需征用耕地的,除按政策给足农民、集体的补偿及必须上缴省、市的费款外,区级应收部分减半征收;临时占地可减免区级应收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客商在区内兴办企业,按照省政府冀政[2001]9号文件第26条规定,免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
第七条:客商在区内兴办企业,环保达标后,环保部门应积极协助企业争取排污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客商的子女需在本区入托、入学的,享受本区学生待遇,免交借读费。
第九条:客商在区内兴办企业,在城建配套费、水资源管理费、河道管理费、基建墙改费等方面予以减免。
第十条:对投资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外来投资项目,以及外来投资的利用煤矸石、尾矿、粉煤灰及其它废渣,生产新型建材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予以的优惠政策外,区委、区政府将在税收、用地、用电等方面予以更加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到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和索拿卡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外来投资企业赞助、捐赠钱物。
第十二条:各镇、各部门为区内外来投资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提供服务时需收费的,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否则,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客商来区投资办企业,可委托区项目开放办代办一切手续。区项目开放办在接到齐全的资料后,应在最短期限内办好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凡是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经济、民事纠纷,应由区项目开放办会同政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及时妥善处理。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强行划拨、冻结、转移外来投资企业的资金和财产。
第十五条:政法机关要严格按省委、省政府以冀字(2004)1号文件转发的省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决定》要求,为外来投资企业保驾护航。
第十六条:区委、区政府在监察局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公布投诉。对行政执法部门、窗口单位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对不正确履行职能、损害投资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区委、区政府每年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所有有关的执法、审批、监管等部门进行一次公开评议,将评议结果纳入各单位年终考核内容,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授权区项目开放办负责解释。
